厦门市舞蹈家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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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简介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
制定和修改章程;

选举和罢免理事;
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决定终止事宜。

第十五条: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: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
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
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: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理事人数较多时,可设立常务理事会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: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:本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,户口需在本市,或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上,从事舞蹈事业,并需将本人原有在其他省市的协会关系转入本协会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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