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舞蹈家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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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简介

第二十五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: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: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条: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,如建立厦门市舞蹈艺术基金会。

第三十一条: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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